(二)董事会和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履职情况◆◆■,当董事会和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行为损害学校利益时,要求其予以纠正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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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十五、将原第三十二条(现第二十九条)修改为★★◆◆◆★:“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,以学生为中心,培养人格健全、专业基础扎实、实践能力突出、具有社会责任感和创新创业精神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。以工学为主■■★◆,多学科协调发展,并根据国家◆■、区域发展需要和自身条件★■◆◆,在国家核定范围内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门类★★■■★★、优化专业结构★◆◆★■,自主确定适度办学规模■■◆★■◆。”

  二十五、将原第六十九条(现第六十三条)修改为:“党建工作保障。健全党的工作部门,设立纪委、党委组织部(党校)、统战部、宣传部(文明办)等部门,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★★■■,从事党的纪检、组织、宣传等方面工作★◆。落实党建经费、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,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。”

  二、将原第十一条修改为:◆★■■■★“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◆★★■◆,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校有机统一◆★■★,实施民主管理,依法享有教学★★、科研、行政及财务自主权。

  四◆★、将原第十八条修改为:★★◆■◆★“董事会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。纪要由董事长确认签发,决议由参会董事确认签字。董事会会议纪要或决议由专人负责存档。”

 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,每届任期5年。届内实行年会制度,定期开会,每年至少召开一次◆■◆◆■。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,应向代表说明原因并取得多数代表同意;遇到重要事项,经学校党政领导研究或1/3以上代表提议◆■■★■,可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。每次会议应有2/3以上正式代表到会方能召开■■,会议形成的决议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有关方案,都要付诸表决通过★■◆★。会议表决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■◆。选举和表决须有应到会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◆★。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由学校工会代行其职责★◆◆■■。★■◆”

  二十九、将原第九十五条(现第八十八条)修改为:■◆“修订后的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学校应主动将核准后的章程在学校门户网站向本校和社会公布。”

 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,向本校和社会公布,并于公布之日起30日内■■■■◆,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(一式两份)报我厅备案。

  董事会成员中涉及教职工代表的,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◆★■◆◆;董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■★★■■◆”

  三、将原第十二条修改为:“学校设董事会★★◆。董事会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,设董事长1人。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★■★★■、校长、党组织负责人◆★★◆★、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,其中1/3以上成员应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、教学工作经历。

  (五)监事会或监事可以根据监督情况,向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机关及相关部门反映情况。”

  九、将原第二十五条(现第二十四条)修改为:“学校设立监事会◆■★,负责检查学校财务■★◆◆、人事、教学、资产等办学管理工作★★■◆;监督、纠正违反法律法规★◆■★、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◆◆★◆★;监事长列席董事会会议,对会议讨论事项提出意见与建议。监事会由3人组成,其中应当有党的基层组织代表■◆,且至少有1人是教职工代表■■■■★,由举办者、党委、教职工代表大会分别推荐组成监事会。董事会组成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、担任监事会组成人员或者监事。监事会每届任期为4年,最多连任两届。★★”

  (一)监督学校的办学活动是否符合党的教育方针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■★■◆★,是否符合法律★★■★■、法规■◆、规章和章程的规定;

  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1次全体会议。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主持。根据工作需要,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1/3及以上委员联名提议,可以临时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★■◆★■◆,商讨、决定相关重要事项◆★★★■。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分委员会召开会议,须有2/3及以上委员参会。对讨论事项作出决议时,应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,并经参会委员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。”

  (六)遵守职业道德、社会功德,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个人修养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★■。★◆”

  十三、将原第三十条(现第二十八条)修改为:“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,委员会由11-25人组成。组成人员应从学校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中遴选,经推荐或民主选举,校务会讨论,由校长确定■◆■,报主管部门批准,任期3年。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,负责主持开展相关工作。

  二十◆■◆■◆、将原第五十八条(现第五十二条)修改为:“学校倡导“以师为尊”,建立科学合理的奖励制度,对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◆◆◆■、奖励。■◆★■◆★”

  二十三、将原第六十五条(现第五十九条)修改为■★: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。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。涉及党的建设、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,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★■◆◆◆★;涉及学校发展规划、重要改革、重大财务决策、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,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,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■■■◆■◆;涉及教师引进■★■◆★★、课程教材建设和管理、学术活动★■、对外交流等事项■★■★★,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。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董事会◆■、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■◆★■★■,以及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■◆■★★★;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◆★■★,定期组织党员、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。

  十一、原二十七条(现二十六条)修改为:“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■◆★■。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◆★◆◆■。监事会决议需经1/2以上监事会成员同意,方可通过■★★◆★■。”

  你校送审的章程修订材料收悉。经审核,你校章程修正案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》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》等规定■◆,现予核准。

  二十四、将原第六十八条(现第六十二条)修改为:“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。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。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◆◆★■,推动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,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,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,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。建立健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工作机制,重视师德师风建设,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■◆◆★■■。”

  十六★◆■◆、将原第五十二条(现第四十九条)修改为★★■◆◆:■◆◆◆★◆“学校教职员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:

  董事会为学校最高决策机构■■◆◆◆■,董事会下设三个专门委员会■■★★★:战略发展委员会★■★◆■◆、提名与薪酬委员会、审计委员会。学校设立校务会、学术委员会、学位评定委员会,按照本章程和相关规定开展活动■★★,形成董事会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、教师治学、民主管理的大学治理体系◆■◆。

  六、将原第二十一条、原第二十二条(现第二十一条)修改为:★★◆◆“校长由董事会聘任★◆★,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,对董事会负责。”

  二十二、将原第六十三条(现第五十七条)修改为■★:“党组织书记的产生。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◆★■■◆■、副书记2-3名。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产生■◆◆◆★★。■★◆”

  二十六★■、将原第七十二条(现第六十六条)修改为◆★:■■■◆◆“学校设置工会组织★■■◆★。工会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》◆★◆■,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■◆★★。”

  (二)拟定并实施发展规划,拟订年度工作计划、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、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;

  八◆◆★、将原第二十四条(现第二十三条)修改为:“校务会由校长主持★◆◆■,校党政领导参加★★■◆★,按照《校务会议事规则》所列明的议事范围和议事程序议事★◆★★◆。”

  二十七、将原第七十三条(现第六十七条)修改为◆◆:■■★★■“学校设置教职工代表大会◆◆。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。教职工代表大会享有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,审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★★◆◆,监督、民主评议学校各级干部★★■■,积极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等权利★◆■★★。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,按照民主集中制开展工作。

  十、将原第二十六条(现第二十五条)修改为:★★★“监事会成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◆★◆■,忠实履行职责■★◆★。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:

  二十一◆★◆■、将原第六十条(现第五十四条)修改为:★■◆◆“学校工会设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,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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